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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02-16

一、五保对象、低保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证》、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站出具的《住院认可书》,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百岁老人住院在政策范围内补助后按自付部分的100%救助。

三、 城乡低保对象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在政策范围内补助后按自付部分的50%给予救助,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 对患尿毒症(限透析)、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子宫癌)患者,在获得新型农合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按自付费用的70%给予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医院门诊血液透晰的特困供养、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民政救助30/

五、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政策规定的除外的诊治项目

(二)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

六、 结算需提供以下五种凭据和证明:

1、身份证或户口薄

2、《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证》;

3、下级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

4、住院医疗费用票据;

5、新农合或城镇医保补助费用凭据(以上四种可为出证机构审核复印件)

6、乡(镇、办事处)救助管理站出具的《住院认可书》。(认可书须经县救助管理站审核同意)

七、 对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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